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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报课堂 | 剪不断理还乱的PFAS —— PFAS类物质的早期(2020年前)风险认定与评估

6月9日


欧盟对于PFAS类物质的限制

· 2002年,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PFOS的风险评估报告,认定其为一种难分解且可在生物体内积累的有毒化学品(PBT物质,即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)。研究表明,PFOS在生物体内的累积水平远高于已知的12种含氯农药和多氯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,可达数百乃至数千倍之多。


· 2005年,欧盟委员会的健康与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(SCHER)正式确认PFOS是一种非常持久、高生物积累(vPvB)和有毒的化学品,符合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的认定标准。
· 2006年,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第2006/122/EC指令,限制PFOS在成品、半成品、零部件及用于特定零部件中及产品的表面涂层中使用。该指令附录中对PFOS所涉范围给出的化学结构通式为C8F17SO2X,其中的X可以是OH、Metal Salt(金属盐)、Halide(卤素)、酰胺及其它衍生物。而已在纺织产品防水、防油和防污整理中广泛使用的“三防”整理剂基本上都是以其中的全氟辛烷磺酰氟(C8F17SO2F)作为起始原料的PFOS衍生物。根据该指令,在销售或使用的物质或制剂中,PFOS的含量不得超过50mg/kg,在半成品、物品或零部件中,PFOS的含量不得高于0.1%;对纺织品或其他涂层,PFOS的含量不得超过1µg/m2。这是国际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PFOS的使用提出限制要求。


· 2017年6月15日,欧盟《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》法规(REACH法规)附件XVII新增第68条款,对PFOA提出限制要求,涵盖的范围涉及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庚烷基团、分子式为C7F15-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和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辛烷基团(分子式为C8F17-)作为其结构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。


其他国家的行动与国际公约

· 除欧盟外,加拿大自2008年也开始禁止使用、销售和进口PFOA和含PFOS的产品。

· 美国作为PFAS的开发和应用的始作俑者,对PFAS的限制立法却显得相对滞后。2006年,美国EPA联合8家化工企业启动一项名为“PFOA Stewardship Program”(PFOA管理计划)的计划,鼓励制造商停止生产长链PFAS,理由是其可能造成出生缺陷和其他风险。目标是到2015年全球削减95% PFOA排放,2015年全面淘汰,杜邦等公司也同意在2015年前逐步停止生产,但这并非法律或法规意义上的强制性要求。2014年,美国EPA将PFOS和PFOA列为“新兴污染物”,认定这些化学物质已经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真实或可察觉的威胁。2016年,美国EPA发布新的饮用水警告,建议将饮用水中PFOA和PFOS的限量设定为70ppt。


· 2009年5月8日,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,152个缔约方审查通过了新增列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,PFOS被作为POP物质列入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B(限制类,限制生产和使用)。2019年4月29日至5月10日,第九次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缔约方大会在日内瓦召开,176个缔约方一致同意将PFOA列入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A(消除类,禁止生产和使用)。至此,国际社会对PFOS和PFOA的限制生产和使用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,并在各缔约方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开始落地实施。
· 中国作为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创始成员,也先后于2013年和2019年开始对PFOS和PFOA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和进出口加强管控,被列为纺织产品的禁用范围。

下期我们将继续介绍“2020年后全球对PFAS类物质的风险管控”,敬请关注!

(来源:纺织导报官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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